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南京讨债律师,追债律师,债权债务律...

南京讨债律师,追债律师,债权债务律师,要债律师,清债律师,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南...
产品分类
  • 暂无分类
友情链接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欢迎光临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南京讨债律师,追债律师,债权债务律...】介绍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南京讨债律师,追债律师,债权债务律...,,南京讨债律师,追债律师,债权债务律师,要债律师,清债律师,债务纠纷律师,债权债务律师,债务债权律师,债务纠纷律师费,债务官司律师收费标准,债务律师网,债务纠纷律师收费标准,债务律师费用,讨债律师热线: QQ:回到首页 · 收藏本站  债的概念债权转让债务履行债的消灭保全担保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诉讼指南诉讼程序诉讼管辖强制执行讨债技巧逃债伎俩讨债指南商务调查资债调查企业资债证据意识债权催收执行策略风险代理讨债律师收费标准案例分析法律法规 讨债律师热线:首页专业讨债精英团队均具有丰富的继承案件处理经验,帮助大量客户实现了多个复杂、高端的法律难题,并成功代理了多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本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国际性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在全球设有多家办事机构(包括南京、北京、上海、深圳、沈阳、广州、天津、苏州、南通、济南、株洲、大连、亚特兰大、乌兰巴托设有分所,),历经二十多年发展,业绩卓著、名显赫,多次被全国律师管理机构评为中国最优秀的律师事务所。本所的500余名律师均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和严格的专业训练,拥有极高的社会影响力和丰富的司法经验,能够从容应对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专业律师与专家顾问共同组成了一个团结奋进的团队,共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专业、最优质、最高效的全方位法律服务 首席律师讨债律师胥(xu)家山律师,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和严格的专业训练,拥有14年的办案经验和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能够从容应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并担任数十家大中型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统一办案,具有强大的办案能力,:QQ:地址:南京市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21层 友情提示:上门来访,请先电话预约   业务范围讨债律师·债务催收:代理个人债务、公司债务、合同之债、侵权之债、车贷、房贷、信用卡欠款等各类债务的催收与诉讼·民事诉讼代理、非诉讼业务代理、仲裁代理、常年法律顾问·工商档案查询、房产档案查询、车箱档案查询、人口信息档案查询·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代为制作各类法律文书·起草、审查、修改协议、合同、章程、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法律文件·协助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防范化解法律风险·资信调查、律师尽职调查、代办公证、办理律师见证·债权债务清理、商账催收、风险信用管理·应收帐款人员培训·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服务内容协商确定)查看更多当前位置: 首页 内容查看南京讨债律师,追债律师,债权债务律师,要债律师,清债律师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讨债律师网被浏览:2420次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要被执行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单独或共同承担。这就是所说的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被执行主体的追加虽然都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涉及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承担。但二者是有区别的。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指民事执行程序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现,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转由其他主体来承担。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是指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被执行主体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依法追加其他主体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的行为。因此,被执行主体变更后,原被执行主体不复存在,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由新的被执行主体承担。而被执行主体追加后,原被执行主体仍存在,将和新的被执行主体共同承担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就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情况有:   (1)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分立合并。《意见》第271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出来或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规定》第79条规定:“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2)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意见》第274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3)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的。《意见》第271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规定》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4)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意见》第273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情况有:   (1)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联营型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规定》第7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联营型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2)执行中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规定》第7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或分支机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3)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组织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意见》第272条规定:“其他 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公民的个人财产。”《规定》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4)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而开办单位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 《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首页讨债律师律师加盟 本站声明来访路线收藏本站讨债律师咨询热线: 投诉建议\合作QQ:【南京讨债律师律师调解\依法维权为民打官司】本站属公益性法律网站讨债律师网,讨债律师事务所以民为本 专业精神 服务至上 值得信懒友情提醒:为便于您和南京讨债律师交流,来访请先电话预约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南京讨债律师,追债律师,债权债务律...详细介绍]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南京讨债律师,追债律师,债权债务律...】档案
公司名称: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南京讨债律师,追债律师,债权债务律... 公司类型: 个体经营 ()
所 在 地: 全国 公司规模:
注册资本: 未填写 注册年份: 2002
资料认证:
经营范围: 南京讨债律师,追债律师,债权债务律师,要债律师,清债律师,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南京讨债律师,追债律师,债权债务律...,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南京讨债律师,追债律师,债权债务律...
最新供应
  • 垂询热线